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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理解《反垄断法》 培育适度竞争的市场机制
  作者: 国家局计划司  蒋云凤   来源:《中国烟草》2007年第19期   2007-10-01
 

《反垄断法》草案(以下简称《反垄断法》)通过后,烟草行业要全面理解《反垄断法》的精神实质,持续深入地推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工作。

正确理解垄断和烟草行业的法定垄断

在实际生活中,垄断是多种多样的,从不同的角度看,对垄断的理解会产生不同的观点和立场,进而影响到政策取向,所以很有必要对垄断进行全面的分析与判断。垄断按空间可以分为地区性垄断、区域性垄断、全国性垄断和国际性垄断;按卖方集中度可以分为完全垄断、双头垄断、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按垄断内容可以分为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按垄断的产生基础可以分为经济垄断、自然垄断、法定垄断(如烟草专卖制度)和行政性垄断。如此之多的划分标准,简单用垄断一词来定义我国的各种垄断现象是片面的,只有清楚各种垄断的区别,才能真正理解《反垄断法》到底反对什么样的垄断,才能避免在烟草行业专卖制度和《反垄断法》关系判断上产生错误认识。

从垄断的产生基础上划分,《烟草专卖法》明确我国烟草行业实行自上而下的专卖专营体制,未经允许,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进行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由国家合法授权而形成的国家垄断,即法定垄断。在法定垄断制度下,按卖方集中度划分,行业内部工商企业目前的垄断程度也有所不同,独家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卷烟销售等事宜的省级烟草公司、地市级烟草公司乃至县级烟草公司属于完全垄断状态,在全国市场内展开竞争的18家省级工业公司属于垄断竞争状态。

《反垄断法》并非反对所有的垄断

《反垄断法》第一条表明立法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反对的是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见《反垄断法》第三条)。烟草行业属于法定垄断结构,与《反垄断法》反对的垄断行为不同。垄断结构是一种状态,而垄断行为则是有具体垄断事件等的发生。当然,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有密切联系,垄断结构下很容易导致垄断行为,但很多垄断行为在竞争的市场结构下一样发生,所以,反对垄断行为绝不意味着要反对垄断结构。例如大名鼎鼎的微软公司,其视窗操作软件占据同类软件市场份额90%以上,在相关市场内接近于完全垄断,但这种垄断结构是微软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形成的,是合法的经济垄断。欧盟曾经起诉过微软公司,并不是因为微软公司形成了经济垄断,而是认为微软公司将其视窗操作软件和它的WINDOWS媒体播放器捆绑销售,属于搭售,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见,《反垄断法》并不是反对一切垄断,认为《反垄断法》就是反对一切垄断,烟草行业是垄断行业,所以《反垄断法》出台就意味着要反对烟草行业的垄断制度的观点是完全错误。

《反垄断法》对专营专卖行业的规定表明烟草行业同样受到该法管制

《反垄断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烟草行业属于专卖专营行业,第七条第一款强调对专卖专营行业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是对烟草行业目前制度合法性的认可,但并不意味着行业可以不受《反垄断法》的管制,也不能理解成是对烟草行业的法律豁免,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这些行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卖专营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业内工商企业可以从事《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许可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但同时也受到《反垄断法》的严格约束和管制。如《反垄断法》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十七条明确反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有些卷烟工业企业在供应商业企业畅销品牌卷烟时硬性搭售一些高价卷烟,有些地市级公司把畅销卷烟和滞销卷烟搭配组合硬性销售给零售户,都违反了该规定。行业如果出现了《反垄断法》明文禁止的垄断行为,而且不属于《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许可的合法经营行为,一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样需要《反垄断法》

只有在竞争机制、价格传导机制顺畅运行的市场环境下,资源的优化配置才能实现。垄断行为阻止竞争机制的发挥,消费者福利受损,国家的整体利益最终受损,所以很多国家相继制定反垄断相关法律。我国行政性垄断行为比较突出,阻碍了资源的合理流动,国务院2001年出台《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地区封锁的规定》,就是我国政府旨在打破行政性垄断的强烈信号,《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对制止垄断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反垄断法》的出台更表明了我国政府反对垄断行为的坚定决心。

烟草行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竞争尤其是适度竞争对提高中国烟草整体实力起着关键性作用,但是由于财税体制、产业布局不合理等原因,烟草行业的地方封锁和地方保护一直存在,强势企业发展受阻,弱势企业偏安一隅,享受保护。我国国有经济控制与消费者身体健康有直接关联的烟草行业,是国家承担起维护全体国民利益的一个表现,这与因行业和地方保护等原因形成的行政性垄断明显不同。国家保护行业的法定垄断,但是对行政性垄断行为则是坚决反对并禁止的,《反垄断法》反对的一些垄断行为也存在于烟草行业。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中反对的很多行政性垄断行为,在烟草行业一定程度存在,同时也是行业一贯坚决反对的。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增加地方税收、保护本地产业考虑,要求商业企业必须销售地产卷烟,即使销售外地产卷烟,也只能销售一些在价格和结构上对地产卷烟没有实质性威胁的卷烟,同时制定一些歧视性标准来阻止外地产卷烟进入本地市场;在工商未分开前,很多省级公司为扼杀地市级公司销售外地产卷烟积极性,采取歧视性价格政策,制定的地产卷烟批发毛利率远远高于外地产卷烟毛利率,制定的地市级公司考核指标体系中地产卷烟销售比例占很大的考核比例等,这些行为使得地方保护屡禁不绝,不仅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且阻碍了工业企业的优胜劣汰和做大做强。国家局于1998年出台的《关于坚决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立即制止烟草市场地方封锁的通知》,以及近年来推进的工商分开、联合重组、按客户订单组织货源等改革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打破行政性垄断,有利于培育适度竞争的市场机制,与《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也是一致的,《反垄断法》草案的通过也使得行业的改革措施进一步具有法律支持和依据。可以说,《反垄断法》对促进行业发展,实现企业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大有好处的。《反垄断法》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行业的健康发展也需要《反垄断法》。

全面理解《反垄断法》,培育适度竞争市场机制

作为市场经济的自由基石,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足见其地位之重要。我国的市场经济鼓励竞争,鼓励优胜劣汰,反对垄断行为,尤其反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行业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能凭借行政力量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经营。

《反垄断法》有利于行业打破地方封锁、加快推进适度竞争的市场机制的步伐,是一部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法律。行业在坚持和完善烟草专卖体制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取向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完善符合烟草行业实际的市场适度竞争机制、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支持走在前面的品牌加快发展,同时也鼓励一些潜力较大、前景看好的品牌异军突起,后来居上,与《反垄断法》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反垄断法》和行业专卖专营制度并不矛盾,没有必要对《反垄断法》有抵触情绪,要全面理解《反垄断法》精神实质。行业可以以此为契机,持续深入地推进行业改革与发展工作,在培育适度竞争的市场机制工作上取得更好的成绩。

  (编辑:鲁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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