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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作为我国一部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反垄断法》历经13年酝酿方才出台。如何正确看待反垄断法,它与烟草行业有什么关系……本期“视点·宏观经济”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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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烟草》2007年第19期   200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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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导读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草案。《反垄断法》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附则。

——《上海证券报》

立法宗旨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新华网

立法历程

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规划。

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

2006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新华网

重要内容

禁止借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规定,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同时,禁止经营者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草案第七条明确提出,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草案同时提出,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七种行为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的七种行为属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草案第十七条提出,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七种情况可得豁免

根据《反垄断法》,因技术进步而达成协议等七种情况可得到《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豁免。

根据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相关禁止条款: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网、新华网

权威解读

确定三大反垄断制度

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尚明说,《反垄断法》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确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三大支柱,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此外,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即行政性垄断行为也作了禁止性规定。相应地,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反垄断法》确立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等,明确了我国《反垄断法》基本法律框架,为今后更好地执行法律奠定了基础。

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

针对《反垄断法》是否会对外资企业区别对待的疑问,尚明说,《反垄断法》对国内外企业的垄断行为是统一适用的,并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尚明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飞速发展,外国产品和跨国公司会更多地进入我国,其中并购境内企业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按照规定,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种审查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不仅限于垄断,也是国际上通常使用的方法。在关于竞争的审查方面,内外资企业是一样的。

并购反垄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企业

尚明说,为更好地完成国务院赋予的反垄断职能,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商务部于2004年9月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负责反垄断立法、执法及竞争政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截至2007年8月底,商务部共受理审查外资并购案件380余件,对可能造成垄断和过度集中的案件进行了审查。

《反垄断法》通过以后,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其中也包括国内企业间的并购,而申报标准、审查程序等内容也将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调整。由此,我国将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企业集中控制制度。

——人民网、新华网

  (编辑:鲁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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