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章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作出了规定。现就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解读。
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解读: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是全面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以保证依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得以实现。二是亲自履行原则。劳动合同是特定对象之间的合同,其履行也必须在特定对象之间进行,即要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履行,而不允许任何第三方代为履行。但是,作为劳动合同另一主体——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发生变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却可以由承继其权利义务关系的新的用人单位来承继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原劳动关系仍然有效,原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三是实际履行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体现了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而不能采用经济赔偿的方式替代履行,只有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如因市场变化、企业转产或倒闭,已经无法实现履行劳动合同的目的时,才允许用人单位用赔偿损失的办法,代替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原则只适用于用人单位,而不能对等地适用劳动者。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能根据实际履行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否则就有限制劳动者劳动自由和强迫劳动之嫌。这是因为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附程序(提前通知)无条件地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自由劳动权的尊重和保护。当然,如因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协作履行原则。劳动过程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密切协作,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还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应及时通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互相配合,以适当的方法为对方履行义务创造必要的条件。
劳动合同履行中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解读: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被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图片来源:www.cckc.gov.cn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解读: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所适用案件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这类案件不存在交叉的权利义务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只有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等劳动报酬纠纷,才可以依法申请支付令,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限期履行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解读:所谓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量应该消耗的劳动量(一般用劳动或工作时间表示)标准或在单位时间内生产产品或完成工作量的标准。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报酬标准。”在工时制度上,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也叫计件工作日,是指劳动者以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计算报酬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平均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因此,劳动定额的确定应当参照国家或行业通常的标准,应当基本符合该定额按现有技术水平能够在8小时内完成这一条件,否则,就被视为违法定额。
劳动定额是否合法,除了要符合上述衡量标准之外,还要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其中的“国家有关规定”是指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加点所作的限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具体是《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读:与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这一财产性义务相对应,用人单位还要承担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一人身性义务。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追逐利润,置劳动者的安危于不顾,使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处于高度的职业危险之中,我国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时,有权采取自我保护的措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劳动合同法》对此分别作了相关规定。
(本文摘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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