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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检验企业社会责任心
  作者:  本刊记者 黄雪琴/文   来源:《中国烟草》2008年第1期   2008-01-01
 

2008年1月1日是“元旦”佳节,也是《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日。这一天,被某些人称为“雇主蒙难日”。在他们看来,《劳动合同法》保护了劳动者,就等于“伤害”了自己。于是抓紧大限之日之前的时间,千方百计地钻法律的空子,通过解聘部分员工、重新竞聘上岗等方式“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以提前消饵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后遗症”。

这些企业中不乏有国际、国内知名企业,但其高大的形象却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轰然倒塌。在中华总工会、地方总工会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下,部分企业最终调整思路,改逃避法律为遵守法律。登录这些企业的网站,不难发现,它们也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呼吁者。如某公司这样介绍自己:公司积极履行企业公民职责,长期致力于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视自己以及供应链上的商业伙伴的形象,供应链已采纳了基于SA8000标准的社会责任理念,鼓励和引导供应商达到社会责任体系的要求……

作为国际型大企业,它们积极贯标,力求与国际社会“大同”,而在履行《劳动合同法》方面它们却彰显个性,漠视员工利益,力图“合理避法”,无疑与其所标榜的“对社会负责任”背道而驰。其实,把《劳动合同法》视为“敌人”的企业不只这几家大企业,还有更多的中小企业暗中酝酿应对方案。

《劳动合同法》是国家大法,是社会大法。《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原因之一是得益于国家经济实力的提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说:“国家财富在大幅增加,已经有条件让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有一点点转型。”从宏观上讲,我国经济持续三十年高速发展,创造了全球经济史上的奇迹,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我国充足的廉价劳动力。我国的劳动力成本有多低?信春鹰前不久在广东调查时发现,最低工资涨了之后才每月670元,就是不到100美元,美国工人平均月薪是三千美元。经济快速发展,使得中国现在有能力来逐步提高人力成本。如果把这笔账算到企业上,不难得到相同的结论:企业财富大幅增加之后,已经完全有条件执行《劳动合同法》,进而实现自身发展模式的转型。以上述某一“逃法”企业为例。2006年,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84.5亿多美元,实现净利润为580万美元,完全可以承担起欲解聘的数千名员工的工资支出。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指导企业经营管理实践,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初级形式,对《劳动合同法》的态度可从一侧面反映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本质:是只顾着挣钱,还是兼顾社会其他人?

对《劳动合同法》持抵触心理甚至采取极端对策的做法是短视的。社会责任是不会白白履行的,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积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最终将得到员工和社会的丰厚回报。员工的忠诚与企业的责任是成正比的,企业对员工越负责任,员工就对企业越忠诚。在日本,终身雇佣制度、年功序列制和企业内工会是极富本土特色的劳动用工制度,被认为是日本经济成功的“三大神器”。在欧洲,大部分国家基本上是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企业用工的主导形式,定期劳动合同是特殊性质的合同,一般都是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动关系。我国出台《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不是为了推行终身雇佣制,也不是催生“铁饭碗”,而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特别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为了通过保护劳动者权利来提高劳动者素质,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乃至国家的竞争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支持和配合,必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获得“正回馈”,收获声誉与实力。

还有一些企业,不仅积极学法、守法,而且从心底里关爱员工。这些让员工感受温暖、为员工搭建成长阶梯、成就员工理想的企业最终取得了更加卓越的成就,不仅业绩突出,而且令人尊敬。在员工之“水”的推动下,企业之“舟”将更容易实现稳健前行、基业常青。

  (编辑: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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