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进一步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似乎给端了几十年“铁饭碗”的国有企业职工新的幻想,也似乎给某些用人单位增添了不必要的忧虑。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合同”,就是“终身制”,事实上,此言差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决不是“铁饭碗”。
由于近期华为公司全体员工集体“自愿”辞职事件的影响,舆论沸沸扬扬,使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了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实际上,如果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认识到了这点,才能做出既有利于企业又有利于职工发展的正确决策。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不可解除的合同,也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而是终止时间没有确定。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完全可以合法解除的。而且,从法定条件上说,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是一样的。
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拥有了“铁饭碗”,不能从此高枕无忧、惰于上进,消极怠工的工作态度决不可取。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职责、无视法律法规等,还是可以被解雇,丢掉饭碗。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也不会使其丧失用工自主权。《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雇劳动者的自由,如劳动者严重违规、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企业经营困难等情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从长远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有利于用人单位形成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氛围,提升团队凝聚力,有利于建立健全一套规范、完整的管理制度以及架构起合理、科学的任用、提拔、激励、考核制度。事实证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在绝大部分发达国家广泛使用,成为这些国家劳资双方签订用工合同的主要形式。
烟草行业属于专卖专营的国有企业,“铁饭碗”、“大锅饭”的思想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给行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但是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走进误区,效仿华为公司的做法,动员员工集体“自愿”辞职,这样做既不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也不利于培养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行业应以履行《劳动合同法》为契机,通过进一步深化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理顺劳动关系,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转变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和经营管理理念,不断推动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