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6日,对于河南省睢县烟草专卖局的广大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来说,是一个令人难忘而又令人激动的日子。因为这一天,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行终字第4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该局(睢县烟草专卖局)2002年1月7日作出的睢县处字[2001]第63号行政处罚决定,撤消睢县人民法院[2002]睢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压在他们心中的一块“滥用职权、错查卷烟”的“石头”终于着了地。至此,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的,到底是“依法行政查扣卷烟”还是“违法行政错查卷烟”的争论终于有了一个公正的结论。睢县烟草专卖局依法行政的处罚决定最终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公断。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01年12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睢县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在该县潮庄镇潮北村吴孝明烟酒门市部检查,依法查扣了其违法经营的无规定防伪标志卷烟(以下简称无标烟)24条,其中紫“金芒果”10条,每条90元:“金芒果”14条,每条60元,总标植1740元,并出具了扣押通知书。后经调查、案件处理呈报审批,于2002年1月4日向吴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月7日对吴作出处罚决定书,认为吴违法销售、经营无标烟,其行为违犯了《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其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吴违法经营的24条无标烟,给予全部没收。吴不服,诉至睢县人民法院,睢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5日作出[2002]睢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以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没有一个证据证明原告违法销售了这批卷烟为由,撤消了该县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睢烟处字[2001]第63号行政处罚决定。睢县烟草专卖局不服从一审判决,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7月20日和7月24日,《商丘日报》和《市场报》分别刊发标题为“烟草局错查卷烟、老百姓告状判还”和“烟草局滥用职权查卷烟、老百姓状告侵权被判还”的署名文章,前者署名为志勇、卫家和卫东,后者为姜志勇、袁卫家和余伟方。一时间,街头巷尾对此议论纷纷,舆论为之哗然。商丘市个别不法烟贩更是为之振奋,混淆视听,甚至借此公然暴力抗法、阻碍烟草专卖机关依法行政,借机嘲讽、谩骂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大肆宣泄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仇视和不满情绪,严重损害了烟草行政执法机关的社会形象,影响和干扰了烟草专卖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有关睢县烟草专卖局的这一起行政执法案件所引起的争论,虽然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但这起案件留给人们的思考无疑是多方面的。它再次提醒各级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它还告诉人们作为一名公民一定要正确行使自己言论自由的权利,谨防滥用权力,以免误导舆论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