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新节约能源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新节约能源法强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并且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省(区、市)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此外,修改后的节能法还完善了其他一系列节能管理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等。(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