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提出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分阶段实施目标:2007年年底前,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8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2008年年底前,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3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2009年年底,全面实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通知要求,从2008年起,税务机关应向实行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通知还指出,要加强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评估和检查,特别是要把当地高收入行业、人均扣缴额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代扣代缴零申报户等单位作为评估和检查的重点,认真分析其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提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准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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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报酬时,不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单位都应当在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目前北京等部分地区已率先实行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