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特别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特别规定》严格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规定》强调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申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对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制度。此外,为了震慑不法企业,惩处制售假劣产品的行为,《特别规定》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规定》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负总责;明确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防止相互推诿。
对于适用范围,《特别规定》指出,“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