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5日,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央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指出,央企要认真贯彻执行即将下发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切实实现“铁腕治安全”。
据悉,《暂行办法》依据央企主营业务范围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将其划分为三类,根据不同类型实施不同监管,并要求央企对所出资企业也要实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央企发生瞒报事故、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该央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一律实行降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央企年度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都要依据规定进行降级、降分处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用二至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安全生产欠账问题,凡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不到位的,将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利润中予以扣减。此外,2008年国资委还将启动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对央企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测监控。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