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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
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活动
    来源:《通讯员园地》2007年第4期   2008-01-29
 

近日,新闻出版总署就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发出通知,明确指出,“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近年来,我国新闻事业迅速发展,新闻报道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广泛。但与此同时,新闻事业的发展也面临新的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单位及人员粗暴干涉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部分社会人员假冒新闻记者身份,以新闻采访为名从事诈骗活动;还有的新闻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不与采编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不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等。

新闻出版总署在通知中指出: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有关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通知要求,新闻单位要为所属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保障。要按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订立书面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完善各项保障制度,保护新闻采编人员的合法权益。

新闻采编活动是新闻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核心环节,通知要求新闻单位要选派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要把好进人关、用人关,并加强对新闻采编人员的考核、培训、教育和管理,要及时为符合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人员申请发放新闻记者证。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鲁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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