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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作者: 湖北省建始县烟叶分公司  秦国辉   2007-12-19
 

新《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法进一步维护了劳动者权益,其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似乎给国有企业职工新的幻想,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铁合同”,还可以端“铁饭碗”,吃“大锅饭”。笔者以为,此言差矣。

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应该认识到,“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认识到了这点,才能有利于企业、职工的发展。《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不可解除的合同,也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而是终止的时间没有确定。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而且,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说,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

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拥有了“铁饭碗”,可以高枕无忧了,可以依赖于用人单位了,可以不用好好干活了。如果不能胜任工作职责、无视法律法规等,你还是可能被解雇,丢掉饭碗。所以,劳动者仍需努力工作,尽职尽责的完成工作任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也不会使其丧失用工自主权,“依法解雇”的框架赋予了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的自由,如劳动者严重违规、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企业经营严重困难等情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从长远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有利于用人单位形成吸引人才、留用人才、激励人才的氛围,提升团队凝聚力,有利于建立健全一套规范、完整的管理制度以及架构起合理、科学的任用、提拔、激励、考核制度。

烟草行业属于国家专卖专营的国有企业,“铁饭碗”、“大锅饭”的思想长期存在,给行业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行业应以履行新《劳动合同法》为契机,推进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理顺劳动关系,转变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和经营管理理念,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不断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真正构建起和谐烟草。

  (编辑:鲁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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