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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灾区人民一起重建家园
    来源:《中国烟草》2008年第13期   2008-07-29
 

新闻导读

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汶川县发生8.0级地震,造成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山西、贵州、湖北8省市不同程度受灾。

据民政部报告,截至6月22日12时,四川汶川地震已造成69181人遇难,374171人受伤,失踪18522人。据财政部报告,截至22日12时,各级政府共投入抗震救灾资金543.12亿元。中央财政投入496.01亿元,其中,应急抢险救灾资金196.01亿元,灾后恢复重建资金300亿元;地方财政投入47.11亿元。

——新华网、中新网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历程

5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及进出口税收等税种。

5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穆虹就表示,计划用3个月的时间完成前期工作和灾后重建的总体规划,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灾后重建的主要任务。

6月1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组成立,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规划组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30多个部门和有关方面为成员单位。

6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会议。会议指出,要按照“一省帮一重灾县”的原则,合理配置力量,建立对口支援机制,组织有关省市对口支援灾区加快灾后恢复重建。

6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一个地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条例,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走出地震阴霾,重建美好家园  彭娟 摄

6月10日,国土部召开灾后恢复重建支持政策视频会议,国土部副部长鹿心社向各地震受灾省份紧急提供了八项政策援助。其中一项就是,对灾区实施特殊供地政策,以降低成本、加快速度支持灾区恢复和重建。

6月11日,发展改革委介绍,发改委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保证地震灾区重建急需的钢材、水泥、玻璃、木材、砖瓦砂石等物资供应,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确保灾后重建的顺利进行。

6月11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计划安排首批25亿元善款,支援地震灾区的灾后重建工作。重建工作将按照国家灾后重建的整体规划,重点支持地震灾区经济条件差、地处偏远的县以下农村受灾地区,并优先考虑孤残等弱势群体的需求,主要建设项目包括卫生院(站)、学校、民房、防灾减灾设施等。

6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了保证新出台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将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

6月13日,为有力有序有效地组织各方面力量做好灾后重建规划编制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灾后重建规划组制订了《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

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对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好北京奥运会筹办、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6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总指挥温家宝主持召开总指挥部第19次会议,研究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工作。
6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措施。

重建恢复的三个阶段

时间阶段

应急安置期
(震后约一个月内)

过渡安置期 
(震后一个月到半年)

永久安置期
(震后约半年到三年)

基本目标

受灾群众生命健康维护,生活秩序基本恢复

安置受灾群众、恢复生产、服务等基本功能

受灾群众安居乐业,社会生产、建设、服务功能得以重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主要任务

救援、健康维护、临时安置、防疫、防次生灾害、生产自救

安置受灾群众、恢复生产、服务等基本功能

生态环境重建、生活重建、服务重建、生产重建(恢复)、精神重建

安置模式

以就近“异地”安置为主

主要以“回迁安置”为主

根据规划,“就近、就地集中”和“异地分散”安置

关注问题

生命救援、健康维护、移民安置、基层组织恢复、防疫、防次生灾害、心理安抚、生产自救、生命线通达

灾情(环境、风险)评估、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生产恢复、教育恢复、三孤救助以及治安、防疫、防灾、恢复服务和基础设施功能

资金筹措、管理执法、工程建设与监理、受灾群众就业、三孤安置

——根据新华网、人民网、央视国际、发改委网站相关新闻资料整理

日本的灾后重建经验

完善的灾害救助体系。日本的地震救助体系分自救、政府救助和社会救助三大部分,其中,以自救和政府救助为主,社会救助为辅。

在自救方面,日本自1966年起就建立了完善的地震保险制度,人们只要参加了地震保险,就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金,这将大大减轻灾民在重建过程中的经济负担。现阶段日本的地震保险为非强制性购买,全国的地震保险平均参保率约达20%。

政府救助是灾民在重建过程中最重要的救助来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地震保险再保险的方式,帮助和促使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地震保险业务并按标准进行赔付;另一种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受灾的严重程度和自救能力,直接向灾民提供资金救助。为减轻灾民重建时的负担,政府还根据《灾害减免法》不同程度地减免对灾民的所得税和固定资产税等其他赋税。

在社会救助方面,除社会各界捐款救助外,日本的金融机构也会出台一些救济措施,如临时缓缴按揭贷款、减少贷款利息等来减轻灾民负担。

法律保障灾后重建工作。日本有完善的防灾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按照法律内容和性质分为基本法、灾害预防和防灾规划相关法、灾害应急相关法、灾后重建和恢复法以及灾害管理组织法等五大类,共由52部法律构成。其中,与地震灾害有关的基本法就有《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有关东南海、南海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和《有关日本海沟、千岛海沟周边海沟型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等3部,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及财政金融措施有直接关系的有24部。

建立地震灾害重建基金。在阪神大地震后,在重建过程中,日本神户市建立了一个重建基金。重建基金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基本基金,主要是政府的投入;第二类是投资基金。基本基金主要是建设基础设施和基本的公共设施项目,而投资基金则是商业性项目,在重建过程中两种基金相互结合发挥作用。重建基金实质上是集国家财力、社会捐助及商业投资,举全国之力来重建新家园。

重视灾民的精神救助。研究表明,重大灾难会给现场人员带来巨大心理创伤,特别是老人和儿童,他们更需要精神上的安慰和关切。为此,在日本遇到突发性的灾害危机事件,一般最先赶到现场的是消防人员、新闻记者和心理咨询人员。此外,在灾害发生后,日本还展开多项针对灾民的精神救助活动,比如派专家定期为幸存者免费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学知识讲座,安排生活援助员和老龄户生活援助员,定期走访老龄人住宅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亚洲太平洋研究所副研究员 朱凤岚

 

  (编辑:鲁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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