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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董事会 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新探索
  作者:  本刊记者 张建丽/文   来源:《中国烟草》2008年第1期   2008-03-16
 

近期,广东、湖南、湖北、浙江4家中烟工业公司相继更名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始董事会试点工作,这标志着卷烟工业企业构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工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通常被称之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分权制衡,主要解决谁来决策、决策什么,谁来执行、执行什么,谁来监督、监督什么的问题,其目的在于出资者能放心将企业交给经营者经营。它被认为是当今世界最先进的一种公司治理组织形式和组织制度。

熊颖艳 摄  陈兴杰 设计

我国国有企业引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一形式不过十几年时间。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又旗帜鲜明地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近年来,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一直是国企改革的重头戏。

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烟草行业一直在探索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2005年,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指出:烟草行业要加大省级工业公司和卷烟工业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力度,探索建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结合烟草专卖制度特点,在直接从事卷烟生产经营的省级工业公司探索建立董事会,逐步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各司其职、有效制衡、高效运作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既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的明确要求。

就国有独资公司而言,由于其股东具有单一性和法人性特点,决定了股东不可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要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董事会不可或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别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但要设立董事会。省级工业公司是国务院授权中国烟草总公司代表国家单独出资的公司,其经济性质、产权结构与国有独资公司完全一致。因此,在省级工业公司探索建立董事会,也是贯彻落实新的公司法、实现依法治企的具体要求。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标志,行业理顺了产权关系,在卷烟工业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现代企业制度势在必行。董事会是连接出资人和经理层之间的“桥梁”,探索和建立董事会,就是要在卷烟工业企业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传递机制,层层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既实现出资人职责到位,又确保卷烟工业企业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提高卷烟工业的核心竞争力。

探索建立董事会,是卷烟工业企业自身科学决策、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卷烟工业企业实行的是“厂长负责制”或“总经理负责制”。这种制度在企业生产规模较小、产品结构单一的情况下,有利于迅速决策、提高效率,同时便于人财物的集中管理。但是,随着省级工业公司与所属卷烟工业企业合并重组的完成,企业规模空前壮大,资产不断增加,若仍简单沿用工厂制模式,将企业的安危系于厂长或总经理一人之身,依靠企业家个人的能力和品德治理企业,显然风险过大。而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长和董事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能做到集体决策、科学决策。在直接从事卷烟生产经营的工业公司设立董事会,无疑为防止因错误决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筑上了一道防线、加上了一把“保险锁”,无形中大大降低了企业生产经营的风险,从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在探索中起步,在实践中完善。建立董事会工作是国家局和总公司在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上的一次新的探索,行业各有关单位应勇于探索、大胆实践,为实现卷烟工业做大做强、全面提升中国烟草的整体竞争力做出积极的贡献。

  (编辑: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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