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烟草资讯网>资讯中心>时事视点>正文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召开——
  缺陷产品该如何召回
  作者:  左娅   来源:《人民日报》   2008-09-25
 

国家质检总局24日召开《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三鹿事件曝光后,食品安全以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再度引发关注,如何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已成为普遍关切的问题。

缺陷产品召回是国际惯例,但目前我国只有针对汽车、食品和儿童玩具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为扩展产品召回监管范围,使缺陷产品召回有法可依,《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被列入2008年国务院立法计划。

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的一大亮点是:首次提出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建立产品伤害监测系统,收集、分析与统计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信息,以便更早地发现产品安全隐患。对此,代表们赞誉纷纷。同时,针对条例的不足之处,代表也踊跃建言献策。

产品造成财产损失也应召回

缺陷产品的定义,是立法听证会上争论最多的话题。消费者代表董正伟建议,缺陷产品应分为两类,除了条例里规定的具有“危及或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外,还应包括潜在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他说:“有些产品对人体的危害也许在短时间内并不会显现,但是只要存在危害人身安全的潜在因素,就应当实行召回。”

消费者代表陈李红则认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的产品,也应列为实行召回的缺陷产品。

消费者应有权启动缺陷调查

消费者代表房立刚建议:“条例目前只规定了两种缺陷调查形式:一是生产者开展的调查;二是质检部门组织的调查。我想问的是,如果质检部门不组织或者拖延组织调查怎么办?我认为,条例应明确消费者也有权申请缺陷调查。同时应明确质检部门受理的程序和时限,若其在规定时限内未作出处理,消费者应该享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不能让销售者逃避责任

有代表指出,按照条例规定,销售者的义务只是配合生产者进行召回。但为避免产品销售者以“未接到厂家通知”为由拒绝执行召回,条例应当明确规定销售者具有单独召回义务。作为直面消费者的销售者,有责任先执行召回,再向生产者主张权利。

对问题企业处罚力度还得加大

条例规定,对违反条例者的最高罚款不过20万元。董正伟认为力度远远不够:“相对合理的罚款额度应该是销售额的10至20倍。必要的时候,可以拍卖企业固定资产用于赔偿受害者和弥补国家的损失。”

政府应帮助企业召回

行业协会代表张宏庆提出,在召回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还应为企业提供帮助。“比如汽车购买者的情况,公安部门会比生产者更清楚。如果汽车产品确实有安全隐患,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认为公安机关此时应提供购买者联系方式,以便企业可以更好地完成召回。”

  (编辑:龚玲)
【字号  我要打印 
 
 
   * 相关文章:
 

 资讯中心
· 经典中国·辉煌30年:对外经贸一路高歌促开放
· 经典中国·辉煌30年:农业跃上新台阶
· 受国际市场波动影响沪深股市双双下挫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开展劳动合同签订专项检查
· 国务院研究奶业整顿振兴 通过乳品安监条例草案
更多>>
 业内纵览
· 湖北省局召开全省商业系统网建内管现场会
·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研讨会在洛阳召开
· 山西临汾市局专卖执法人员“三案演练”活动成效显著
· 国家局运行司领导到南纤公司检查安全生产落实情况
· 湖北孝感市局国庆期间连查6起非法运输卷烟案
· 江西赣州市局举办专卖管理岗位“双能”竞赛
· 宝鸡卷烟厂用工分配制度改革进展顺利
· 湖南郴州市局“四把四严”狠抓烟水配套工程
· 云南南涧烟叶收购圆满结束 创历史最好水平
· 上海市局召开烟草专卖社区化管理工作座谈会
更多>>
 热点专题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
·抗震救灾 烟草有爱
·贯彻落实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精神
·全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表彰会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烟草行业五年改革发展路
·烟草“两会”代表谈“两会”
·维护消费者利益 责任烟草在行动
·冰雪灾害考验责任烟草
·2007 烟草行业创新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