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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禁止国企职工投资关联企业
  作者:  王婷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08-06-19
 

■国企主业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

■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18日)公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禁止国有企业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以进一步规范国企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分析人士指出,该《意见》是我国首次对国企职工特别是高管人员持股、投资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旨在防止国企内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和腐败问题。更重要的是,该《意见》出台将有利于解决影响国企整体上市的职工持股问题。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国企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

《意见》印发前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所投资企业增加投资。

在规范国企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但国企主业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若有需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持有自身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国企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国企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引入职工持股,新公司不得与该国企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企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国企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无偿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职工持股形式、职工股份转让、入股资金等事宜进行了明确。国企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也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对于历史上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编辑: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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