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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致央企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者将被禁入限制
  作者:  樊曦、冯晓芳   来源:新华社   2008-06-16
 

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记者 樊曦、冯晓芳)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企业如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禁入限制,可能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意见稿指出,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也就是在1至5年内或者被企业终身不得聘用,或者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据了解,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等三种方式。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

据悉,意见稿共分七章,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稿指出,央企资产损失金额认定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也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意见稿要求,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同时还应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

为了严格央企资产损失问责制,意见稿详细列举了企业在日常经营和重组改制等多种情形下造成资产损失的情况,包括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如有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等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此外,意见稿强调央企的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编辑: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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