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等部委发布《关于宣传吸烟有害与控制吸烟的通知》。
■1987年,国务院颁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1991年,卫生部发布《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影剧院、音乐厅、体育馆、博物馆、公共交通等候室等共13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991年,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等十一个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深入开展不吸烟活动的通知》。
■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
■1997年,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等颁布《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烟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截至2006年10月,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有154个颁布实施了本地区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有法规城市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的45.7%。
“强烈支持!范围更大些就好了。”
“不同意僵化的禁烟措施,侵犯了吸烟人的自由!”
日前,《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讨论。在全国150多个颁布实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城市中,北京市是第一个把禁烟的范围扩大到所有餐馆、办公室的城市。
范围扩大成亮点 禁烟有民意基础
“过去,社会单位的禁烟主要指会议室不能吸烟,现在扩大到办公室、食堂、卫生间、走廊、楼梯、电梯。宾馆、旅店等必须划定无烟楼层。《若干规定》最大的亮点就是扩大了禁止吸烟区域。”北京市爱卫会办公室的饶英生通俗解释了新规定的新之所在。
“这个规定的出台不是政府心血来潮的‘突发奇想’,有三个主要的背景。”4月9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法制处处长张培莉介绍说。
这三个背景指的是:中国政府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该公约2006年1月9日在中国生效,每个缔约方都应在生效后五年内提供普遍保护;1996年5月15日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授权北京市政府可以确定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中国政府承诺举办一届“无烟奥运会”。
从2008 年年初开始,北京市卫生局、市爱卫会办公室就起草了《若干规定》的草稿。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了60多个座谈会,征求了国家机关、北京奥组委和市商务、旅游等部门的意见,征求服务行业经营者和公共卫生专家的意见。法制办还派人就草案内容征求了世界卫生组织代表的意见。
“我们在‘首都之窗’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草案,群众踊跃提出意见、建议,在325条意见里,只有8条反对意见,其中4条是因为担心可行性而反对。”张培莉说。
记者翻阅法制办整理的网上民意汇总,体会到百姓对禁烟的关注。有的群众的意见达2000字,他们在对禁烟表示支持的同时,纷纷为禁烟“支招”。“智慧在群众中间,很多真知灼见。”张培莉感叹。
执行面临考验 爱卫办是执法主体
尽管禁烟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很多人支持,但人们最大的担心是规定能否得到执行。“管不管用?”将是最大考验。
草案规定了对违规吸烟者的罚款数额50元,很多群众认为处罚过轻,但正式规定出台后,反倒没有了罚款的规定。
“上位法《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里有关于罚款的条款。随着国家行政处罚法的实施,上位法里原来关于单位检查员对个人的罚款也失去了效力,由双罚变成了单罚,现在只可以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进行处罚。” 北京市法制办副处长王子强解释说。
据北京市地方法规和这个若干规定,市区县爱卫会办公室是禁烟执法单位。
人们不禁要问,这是个什么单位?它有能力管住各个层次的烟民吗?
“现在,爱卫会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实行委员制。北京市副市长是北京市爱卫会主任,包括卫生局、商务局、旅游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北京市爱卫会设有办公室,是地方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饶英生说。
据介绍,北京市各区县街道、乡镇都设有爱卫会的机构和人员,全市大约有1100多人,但大都是兼职。“我们正在对这些人进行培训,熟悉今后执法依据、程序。” 饶英生说。
针对执法力量薄弱的担忧,饶英生说,“我们有信心,禁烟规定的执行,不仅仅靠专门执法力量,还要依靠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单位管理的机制。”规定生效后,涉及的禁烟单位将根据需要设“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检查员”。
而法制办的官员则强调民意是法律执行的基础性保障。“吸烟是成年人的权利,但不受二手烟雾毒害也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国人的传统是,交际场合见面往往先敬支烟。立法要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有一定难度。关键要民意来保证执行,靠人们自觉自愿来维护。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王子强如是说。
公民议席
公共场所禁烟能走多远?
朱景文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5月1日就要实施了,禁烟的范围除了会议室,还扩大到办公室、食堂、卫生间、走廊、楼梯、电梯。宾馆、旅店等必须划定无烟楼层。
该法还没有实施,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赞成的不少,反对的有之。其中一个理由就是禁烟法在保护不抽烟者的权利之时,剥夺了抽烟者的自由。
中国的烟民有几亿,北京的烟民至少也有几百万。抽烟是许多人多少年养成的一种习惯,尽管包括吸烟者在内也都认为抽烟有害,但既然是习惯,在他们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都形成了一种依赖,不是说戒就能戒掉的。有人因此认为,用法律的方法解决人们的抽烟习惯问题,可能一时奏效,但长期下去,也会像当年美国的“禁酒令”和前几年我国许多大城市的“禁放令”一样,最后不得不解禁。
应该承认上述这些担心是有一定道理的。不错,吸烟与喝酒、燃放烟花爆竹一样都是人们的一种习惯,但是“禁酒令”和“禁放令”之所以禁不住,主要是没有正确处理好对于喝酒和燃放烟花爆竹持不同意见的群体的利益关系。
酗酒不好,不仅影响个人健康,而且往往直接影响到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但少量喝酒对于人的身心健康也是有好处的;燃放烟花爆竹当然可能引起环境污染、影响他人的工作与休息、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但是它又可以渲染节日的气氛,包含着文化的底蕴。因此人们对它们有不同的态度可以理解。法律在这方面的作用不是一律禁止,而是要把握一个度,比如不得酗酒闹事,酒后驾车等等;燃放烟花爆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炸药的量要有控制等等。
吸烟也是这样,吸烟有害健康,对被动吸烟者的伤害可能比对吸烟者本人还要厉害。如果由于养成了对吸烟的依赖,一时也改不掉,当然这属于吸烟者本人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问题在于吸烟者在享受自己的自由时,不得侵犯不吸烟者呼吸清洁空气的权利,更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法律在这方面的作用就在于,在吸烟自由与他人的健康权之间保持一个平衡,规定在公共场所不抽烟或划定一个抽烟区,正是保持这种平衡的一个目前大家都可以接受的选择。
禁烟法的实施是要付出成本的,尤其是在一个有着上亿烟民的国家。回想一下禁放令的实施过程就会明白。法律在习惯面前常常显得力不从心,但这并不表明法律对于习惯不起作用,习惯的改变就是一种生活方式的改变,而法律恰恰是提倡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工具。
法律改变人们的习惯不是一蹴而就的,而需要一个长期的、反复较量、反复修正的过程。因此关键的问题是人们的道德自觉,养成一种新的习惯,在自己享受自由时,不能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法律离不开强制,但是不能只靠强制,只有把法律建立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共识的基础上,这种法律才能顺利地执行。
(朱景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