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国有电力企业职工直接投资发电企业、引发不公平竞争的现象将被纠正。国务院国资委日前与相关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明确国有电力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限制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重点清理电网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持有的发电企业股权问题。
根据这份意见,对电网企业,地(市)级电网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电力调度人员、财务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已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股权的,要在1年内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电网企业其他职工今后不得增持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自愿清退或转让已持有股权的,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除电力企业外,其他国有企业职工投资持股也存在着类似问题。目前,国资委正在制订针对国有企业职工投资行为的规范意见,很快将会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