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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确定
  作者:  李丽辉   来源:《人民日报》   2008-01-16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各12.5元。

  (编辑:鲁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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