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咸宁赤壁市召开公捕公判大会,烟贩黄某、龚某因非法经营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处罚金5万元和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3万元。
2005年10月至2006年3月,黄某单独或伙同龚某等人,采取从过境长途客车和火车站提货的手段,将价值13万多元、共2200条“红金龙”、“黄鹤楼”、盖“白沙”等品牌假冒伪劣卷烟销售给咸宁、赤壁等地的经营户,从中谋取暴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龚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经营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故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