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去年“10·8”制售假烟案进行宣判,4名被告分别被判处三至八年有期徒刑。虽然主犯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审讯期间“零口供”,然而在证据面前,他还是被判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去年10月8日上午,根据举报,厦门同安区烟草专卖局第一分局会同同安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在同安区汀溪镇堤内村烂田仔仑自然村后山上查获一制假工厂。在现场,执法人员查获YJ14-22型卷接机1台套,散装烟支103.5件,滤嘴棒100万支,盘纸110盘,水松纸50盘,烟丝2840公斤,乳胶100公斤,案值达155万元。同时,抓获涉案人员13名。案发后,同安烟草第一分局稽查人员配合公安部门“三下龙岩,四进云霄,五下长泰”进行调查取证,于同年12月4日抓获案犯陈某某。
据法院调查,2007年7月底,案犯陈某某化名为“方连树”,向同安区汀溪镇堤内村村民吴福地租下该村后山的一处山地,并雇请吴某某、方某某及陈某某等十余人,在该山地里的一处简易搭盖内安装机器,生产假烟。
值得一提的是,在审讯中,主犯陈某某拒不招供,在审讯期间均“零口供”,然而,执法人员还是通过其他渠道旁敲侧击、调查取证,使法院认定陈某某等四名被告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由于陈某某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此外,被告人吴某某、方某某负责操作机台,被告人陈某某负责运输原材料及生产出来的假烟,法院认定吴某某等其他三名被告为从犯,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