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烟草专卖局破获的“9·19”制假烟案在浮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11名犯罪嫌疑人不顾消费者人身权益,为获取暴利,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主犯贾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万;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刘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7名从犯有期徒刑各1年、并处罚金1万元;1名从犯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所有涉案物品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2007年9月19日凌晨1时,浮山县局接群众举报,在县公安局的配合下,出动车辆20余辆、出动警力80余人,控制了位于浮山县境内偏僻山区的制假窝点,当场扣留犯罪嫌疑人11人。9月20日,浮山县局与县公安局、检察院、工商局、质监局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该窝点进行清点、查封,现场查获烟、假冒卷烟以及塑封机、温控仪、压口机等辅助设备和盘纸、水松纸、包装盒等大量原辅材料。
案发当日,市局有关领导立即带领专卖科有关人员赶往现场,召开公、检、法、烟四部门联席会议。此案经过省、市、县三级公、检、法、烟部门的密切配合,用了仅仅不到4个月的时间,“9·19”案就完成了一审,且11名犯罪分子都被判处实刑。
“9·19”案件案值达220多万元,涉案人数达12名,是2007年临汾市局破获的案值最大、涉案人数最多的案件,对于打击震慑涉烟犯罪分子、维护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