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个牌号、350件、17655条,全是假烟!2006年底发生在宁夏的贩售假烟第一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近日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总计42万元。
80万元假烟被查获
2006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烟草专卖局获得线索,有一车假烟从广州运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卫市局立即与警方取得联系,执法人员连夜赶往运烟车途经地固原。2006年11月21日凌晨3时40分,运烟车被执法人员截获。经清点,车上装有“中华”、“苏烟”、“芙蓉王”、“冬虫夏草”等13个牌号、350件、17655条假冒伪劣卷烟,按同类真品卷烟价值估算,总值约81万元。
根据当事人魏某某、魏某交代,该车是被广州一个货运部租用的,在广东花都装货,接货人在乌海等候,当车行至银川时由司机魏某某与货主联系。执法人员决定赶往乌海,抓捕接货人。
主犯乘机逃脱
2006年11月21日晚7时许,根据接货人要求,魏某某将货车开到乌素图一条小路。当晚7时40分,一辆出租车出现在接货地点,当接货人与魏某某进行交易时,执法人员从四周围上来。由于天太黑,加上现场围观人员多,主要接货人王某某乘机逃脱,另外两人当场被擒。为避免意外,执法人员将嫌犯和货车连夜押回中卫。
嫌犯悉数落网
2006年12月中旬,王某某在其家乡河南夏邑县落网。烟草、公安执法人员立即赶往夏邑县,将王某某押回。由于该嫌犯曾在夏邑县当过司法干部,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对其犯罪事实矢口否认。2007年初,和王某某在乌海合开“名烟名酒”店的另一犯罪嫌疑人蒋某某落网,但蒋某某拒不交代犯罪事实。
2007年7月初,自治区公安厅获得了“11·21”贩售假烟网络的上线、主要犯罪嫌疑人苗某某藏匿广州的线索,执法人员立即从广州将苗某某抓捕归案。经过对苗某某的审问,案情真相大白。
2007年底,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苗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万元;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